《租赁合同纠纷》--租客出租屋内烧煤死亡 房主担次责判赔十万
来源:王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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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多弄点钱补贴家用,年过半百的李大叔将自家的两间平房对外出租,其中一间出租给了一对来北
京打工的夫妻张某和妻子俩。因为平房没有暖气,冬天天冷的时候张某夫妻俩就在出租屋里烧煤取暖。但是,这平房原本是用来存放生活用的仓库,没有通风口,于
是惨剧就发生了,张某煤气中毒死亡。张某的家属将李大叔诉至法院,索要七十余万元损失。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叔负次要责任,判决李大叔赔偿原告十万余
元经济损失。
从外地来到北京打工的张某和妻子,是老实巴交肯过日子的老实人。为了省钱,让只有十岁的儿子能生活的好一些,两口子就在租住李大爷家的一间平房里。房
主李大爷也是一个实在人,为了补贴家用,便将自家用来存放生活用品的仓库出租,这仓库没有通风口,本不适合居住,但张某夫妻非要用来住,李大爷也没有多想
就同意了。
去年冬天,北京的天气较冷,平房没有暖气,张某和妻子便用煤炉烧煤取暖。12月11日一天晚上,张某自己一个人在平房里,后来被人发现昏倒在地,当天
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仅35岁的张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其死亡给父母、妻子、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痛。为此,其亲属一纸
诉状将房东李大叔诉至法院,要求李大叔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大叔有苦难言,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自己作为出租房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提供的房屋和设施是安全的,也多次要求原告不得在
屋内取暖做饭。此外,煤炉是原告自己所有,当天原告外出做完炸糕回来没有将煤炉熄火就拿进屋子取暖导致惨剧发生,原告和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
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
责任。本案中,死者张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四名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冬季燃煤取暖具有一定危险性,使用不当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尤其在密闭场所内应做好通风透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北京地区生活时间较长,对该常识应知晓。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不当使用煤炉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
直接关系,其应对此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大叔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及其设施,并加强对房屋使用人的日常监督和管
理,及时制止其危险和不当使用行为。本案涉及房屋没有安装取暖设备,也未安装风斗和烟囱等通风设施,在租户冬季自行取暖期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此外,对于
张某在室内使用煤炉的行为,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和劝阻,故对于张某的死亡,被告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
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李大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大叔赔偿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万一
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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