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争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保护》--大学校园里的交通事故
来源:王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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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本案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张明和李晨都是大一的学生,刚满19岁,两个人在同一宿舍。由于大学校园分为南北校区,且距离较 远,所以张明的父亲为他买了一辆车,作为考上大学的奖励。一天张明开车,李晨搭便车去另一个校区,由于已经过了晚自习时间,路上没人,所以张明车开的很 快。在路过图书馆转弯时,突然从图书馆出来一名学生,张明躲闪不及,车撞向了绿化带,造成李晨头部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张明明知校园内道 路限速为每小时5公里,仍超速行驶,因此张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伤势较重,李晨不得不休学一年。

伤愈后李晨将张明、张明的父亲以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医药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最后法院判定:学校在管理方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张明应承担李晨因受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张明作为在校生没有经济来源,本人没有财产,由其父母进行垫付。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一类典型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合理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9岁的张 明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晚上在校园内超速行驶,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明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85条规定:“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扶养人不予垫 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在案例中,张明虽然已经成年,但仍是在校的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因此虽然张明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赔偿的 钱款可以由其父母进行垫付。这里的垫付并不是终局责任,如果张明自己有财产时应归还父母;如果其父母不愿为其垫付的,可以要求其延期给付。

在本案中,大学的教育对象是往往是成年人,因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是一般责任。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对于因其过错导致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组织学生进行的社会实践等活动,还应当承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示:

在校园伤害案中,由于受伤害的大多是未成年人,伤害往往会造成比普通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在伤害发生后探讨法律责任的承担只是对受到伤 害的孩子和家庭的一种经济方式的补偿,但因此而导致的影响也许会困扰孩子一生。对于校园伤害案件,我们要做的更多应该是预防,是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共 同认识,构筑全社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是全社会对校园安全的关注,从更高层面共同构筑安全保障网络,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一,从家庭教育方面来看,一方面父母应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更加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在受到校园伤害后加强心理疏导,治好孩子心灵的创伤要比身体的创伤更为重要;

第二,从学校教育来看,不但要加强对于校园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障,也要加强校园周边的环境安全整治,包括关注校园周边的黑网吧、关注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等,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孩子的安全管理,灌输安全理念,让孩子学会对诱惑说不。

第三,从全社会来看,对于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是全社会应积极倡导的。包括净化社会环境、倡导高尚的社会风尚等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对未成年人安全的保护行动,从更大范围上确保孩子的安全。

第四,国家应该从法制和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举措,全面筑网,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刘娜
作者:王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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