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争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保护》--幼儿园的打闹伤了谁
来源:王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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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本案姓名均为化名):欣欣是一名四岁的女孩,在欣欣妈妈从幼儿园接欣欣回家以后,发现欣欣的背上有伤痕,而且耳后还有 血迹。经过询问孩子,孩子说是和另一个小朋友笑笑打闹时被笑笑推倒,造成耳后出血,并且幼儿园老师说欣欣和笑笑打架不对,所以打了欣欣和笑笑的后背,欣欣 和笑笑都受了伤。欣欣妈妈向幼儿园提出此事,经协商无果后,欣欣妈妈以欣欣的名义将幼儿园、笑笑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医药费等损失5000 元。同时笑笑的监护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笑笑的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

最后法院判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幼儿园教师不当教育导致欣欣和笑笑两名幼儿受伤,构成侵权行为,应由幼儿园 承担赔偿责任;在欣欣所受伤害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笑笑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其教育管理行为存 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这个案例中,两名幼儿受到幼儿园教师的责打后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指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幼儿 园承担民事责任;该名老师行为有过错的,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如果该名教师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 处罚。

欣欣受到的伤害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笑笑推到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笑笑推倒欣欣造成欣欣受伤,应是侵权行为,但是笑笑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 是他的监护人。这里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益的,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 任。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在笑笑造成欣欣受伤的侵权中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是指学校和教育机构在第三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承担的补充责任,即如果侵权事实是由 第三人造成的,那么首先承担的责任的是第三人,但是如果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承担责任的首先是侵权人,学校等承 担的是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归责原则仍是过错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娜
作者:王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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